《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发布 强化基层自治与党建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旨在进一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城市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并全面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法明确居委会基层自治组织性质与功能
此次修订后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指出,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法强调,居民委员会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对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规定重申了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民主实践核心载体的定位,赋予了其在社区治理中更加自主和负责的角色。
根据新法,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将遵循“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调整。设立、撤销或规模调整的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报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也被正式定义为“社区”,为城市基层治理划定了清晰的地理和组织边界。
坚持党的领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
新法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这一条款强调了党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并将其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紧密结合。社区党组织被赋予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的职责。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基层治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同时激发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有分析认为,此举将进一步强化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组织优势和领导力,确保国家政策在社区层面的有效传达和执行。
居委会组成与任期规范化
修订后的法律对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进行了详细规范。居民委员会将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并明确要求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同时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以确保组织的公正性和代表性。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允许居民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且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这一规定旨在加强社区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融合,提升基层治理的协同效率。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为基层骨干队伍的稳定性和经验传承提供了制度保障。
居委会职责范围拓宽 赋能基层治理
新法详细列举了居民委员会的九项主要职责,涵盖了从宣传法律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多个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法还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的职责。这反映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此外,居民委员会还需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并协助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其他工作,同时向上级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这些职责的明确,使得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更加多元和综合的角色,成为连接政府与居民、整合社区资源的关键枢纽。
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居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这一规定赋予了居民委员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开展社区服务、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中拥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主体身份,有助于提升其在社区事务中的运作效率和公信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居民委员会在行使法人权利时,既能充分发挥其自治功能,又能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将是未来实施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选举制度保障民主与公正
新法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也进行了细致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和选举的公正性。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登记范围包括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常住本社区的居民,以及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并申请参加选举的社区工作者。这一扩大选民基础的举措,体现了对城市流动人口和社区工作者参与基层民主的重视。
在候选人提名方面,新法规定候选人可由社区党组织或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并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法律明确排除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人员作为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且居民选举委员会需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介绍施政设想并回答居民提问,以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和居民的知情权。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选出的居委会成员能够真正代表居民利益,并具备服务社区的能力和素质。
修订背景与深远影响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是在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背景下进行的。自1989年首次颁布以来,该法曾于2018年进行过修正,但随着城市社区结构、居民需求以及基层治理挑战的不断演变,对法律进行全面修订已成为必要。此次修订旨在解决旧法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居委会职责边界不清、与政府部门关系模糊、自治功能发挥不足等。
新法通过明确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拓宽其职责范围、规范选举程序以及强调党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力求构建一个更加完善、高效、民主的城市基层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具体落实。预计此次修订将对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居民将有更多机会通过居委会参与社区事务,表达诉求,享受更加便捷和优质的社区服务。同时,居委会作为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其职能的强化也将有助于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专家解读与未来展望
多位国内专家学者对此次修订给予了积极评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某(化名)指出,新法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制度设计保障了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他认为,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委会主任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同时也能更好地整合社区资源,提升治理效能。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某(化名)则强调了新法赋予居委会法人资格的意义。他表示,这将有助于居委会更好地开展民事活动,例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提供社区服务,或管理社区公共财产,从而提升其服务居民的能力。但他也提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以确保法律条款的统一解释和公正执行,尤其是在“适当范围内设立”以及“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其他工作”等弹性条款上,应有明确的操作指引,以避免潜在的模糊性和权力寻租风险。
对于新法中关于选举公正性的要求,有基层工作者表示,近亲属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候选人与居民见面制度的落实,将有助于提升选举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然而,他们也指出,确保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平公正,需要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和透明的流程,以有效防范基层权力寻租和腐败的风险。
总体而言,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是中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了基础。未来,随着法律的深入实施,如何将这些制度设计转化为具体的治理实践,真正实现居民自治与党建融合,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将是各级政府和社区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参考来源
- 受权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新华社新闻(2025-10-28):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