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与中国基金业协会(AMAC)联合发布了《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操作细则,旨在全面升级公募基金的业绩评价体系,以解决投资者对基金“风格漂移”、“货不对板”等长期不满,引导基金行业回归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
公募基金改革迈入“存量”阶段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面升级被业内普遍视为本轮公募基金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标志着中国公募基金行业正式进入“存量改革”阶段。在此之前,监管部门的改革举措,例如新型浮动费率模式的推出,主要聚焦于“增量改革”,即针对新发产品进行制度创新。而此次改革则直接触及到现有公募基金的业绩评价和考核机制,旨在通过完善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安排,更好地发挥其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长期以来,部分公募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投资风格与宣传不符、业绩比较基准选择随意或频繁变更等问题,导致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基金表现,甚至出现“货不对板”的困扰。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募基金行业的公信力。此次新规的出台,正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痼疾,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规明确基准选用与管理要求
新发布的指引和细则对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范了行业操作标准,以确保基准能够真实、准确、透明地反映基金的投资方向、策略和风格。
- 真实匹配投资方向: 新规强调,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必须与基金的实际投资方向、策略和风险特征高度匹配。这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不能随意选择一个与自身投资风格不符的基准,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 严格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充分披露,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这一规定旨在杜绝基金公司为粉饰业绩而频繁调整基准的行为。
- 客观透明计算方法清晰: 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必须客观透明,可验证。基金管理人需确保所选基准的公允性,并向投资者清晰说明其构成。
- 充分信息披露设定依据: 基金公司在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时,必须详细说明其设定依据,并在定期报告中将基金的实际收益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进行对比,让投资者一目了然地了解基金的相对表现。
强化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机制
为确保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正发挥其功能作用,新规在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方面也做出了多项创新性安排,旨在改变过去基金经理“自己说了算”的局面,有效纠正投资风格偏离等问题。
- 建立全流程管控机制: 基金公司被要求建立覆盖基准选择、评估、变更、披露等环节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将业绩比较基准的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 提高决策层级至公司管理层: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决策层级将提高至公司管理层,而非仅仅由基金经理个人决定。这一举措旨在从公司层面把控基准的合理性,减少个人主观性。
- 人岗匹配与独立部门监测: 新规要求基金公司在人员配置上实现“人岗匹配”,确保负责基准管理的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同时,基金公司需设立独立部门,专门负责监测基金的投资风格是否偏离其业绩比较基准,并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 投资决策委员会分析决策: 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承担分析和决策基金投资偏离情况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 内部合规管理与问责: 基金公司需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和问责机制,对违反基准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
- 基金托管机构承担监督责任: 基金托管机构作为基金资产的保管者,也被赋予了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督责任,形成多方制衡。
薪酬考核、销售与评价引入基准约束
新规还进一步要求在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和基金评价等多个环节中合理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旨在弱化全市场相对排名带来的投资激进和风格漂移现象,引导基金经理关注长期业绩,并避免投资者被片面高收益宣传所误导。
具体而言,如果基金经理的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其所设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其绩效薪酬将面临明显下降。这一机制将直接把基金经理的个人利益与基金的相对表现挂钩,激励他们更加审慎地管理基金,并致力于实现与基准相符的长期稳健回报。
在基金销售环节,新规明确要求销售机构在宣传基金时,不能仅仅展示基金的绝对收益,还必须同时展示基金收益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这一规定旨在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帮助投资者更客观地评估基金的真实表现,避免被短期高收益宣传所迷惑,从而做出更理性的投资决策。
此外,基金评价机构在对基金进行评价时,也应充分考虑业绩比较基准的作用,将基金相对于基准的超额收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引导行业形成更加科学、长期的评价导向。
一年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考虑到此次改革涉及面广,为确保存量产品能够平稳过渡,监管部门为基金管理人优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了长达一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监管部门并未对实际持仓与基准之间的偏离设置量化指标,而是鼓励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主动将与基金产品实际持仓风格不匹配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得更加匹配。
监管部门将引导行业机构在这一年内,分批稳妥地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此举旨在避免“一刀切”式的整改可能造成的集中影响,防止公募基金产品因大规模调仓而对市场带来不必要的波动,体现了监管部门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的审慎和人性化考量。
此前改革方案奠定基础
此次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面升级并非孤立事件。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曾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该方案的核心目标之一便是突出强化公募基金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督促基金公司从过去片面追求“重规模”向更加注重“重回报”转变。此前推出的新型浮动费率基金产品便是该方案的具体实践之一。
本次业绩比较基准的改革,正是《行动方案》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从根本上引导基金管理人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行业本源,真正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推动中国公募基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参考来源
- 财经深一度丨公募基金改革再“落子”,业绩“参照系”全面升级 — 新华社新闻(2025-10-31):查看原文
- 财经深一度丨公募基金改革再“落子”,业绩“参照系”全面升级 — 新华社新闻(2025-10-31):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