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今日在北京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此次修法旨在进一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并显著强化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以期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
新修订的法律对原法案的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增补,核心目标是确保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分析人士指出,此次修法是中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对农村基层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
健全基层自治制度与强化党组织领导
此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在明确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性的同时,对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领导地位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和细化。这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发展道路上的一次重要探索。
新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的明确,为村民委员会的运作设定了根本遵循。具体而言,法律增补了条款,允许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并鼓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此外,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新法要求必须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方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有机结合。
观察人士认为,此举旨在加强党对农村基层事务的全面领导,确保国家政策和发展方向在农村得到有效贯彻。然而,也有声音指出,如何在强化党组织领导的同时,充分保障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权利,将是未来实践中需要持续探索和平衡的课题。
村民委员会获得法人资格提升治理效能
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突破是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并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这一改变被普遍视为对村民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重大提升,将有助于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前,村民委员会在处理集体资产、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中,常因缺乏独立的法人资格而面临法律障碍和风险。赋予法人资格后,村民委员会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权益方面将拥有更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助于规范其行为,提高其在处理外部事务时的公信力和效率。例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对外合作等方面,村民委员会将能以独立法人身份进行操作,简化程序,降低法律风险。然而,由于村民委员会的特殊性质,法律也明确限制其不得提供担保,以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
细化职能职责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新修订的法律对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增补,以适应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需要。除了传统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自治职能外,新法增设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专门委员会,以更好地回应村民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法律还明确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在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时,村民委员会可代行其职能。此外,加强宣传教育、群防群治、矛盾化解、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也被纳入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这些细化的规定旨在推动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全面的作用,不仅关注经济发展,也兼顾社会和谐、生态文明和民生保障,从而促进乡村的全面振兴。
完善选举制度保障村民民主权利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选举程序,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新法对村民选举制度进行了多项完善。首先,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回避制度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
其次,在选举权方面,新法允许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并经村民会议同意的公民参加选举,这扩大了村民的参与范围,体现了对实际居住者的权利保障。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细致的认定标准,以避免潜在争议。
在候选人提名推荐方面,新法设定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条件。候选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并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法律明确列出了不得作为候选人的情形,包括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选出的村委会成员政治合格、道德高尚、能力过硬。此外,新法要求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这有助于村民更全面地了解候选人,做出明智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允许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此举旨在提高投票率,方便村民参与,但若监管不严,可能存在被少数人集中操控或影响选举结果的风险,这需要基层选举委员会在执行中严格把关。
规范会议制度与保障村民权益
新法对村民会议制度也进行了规范,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明确了召集条件和通知时限,以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范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村民会议的常态化和规范化运作,使村民能够定期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
在保障村民权利方面,新法强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这一条款为村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防止村级规定和决策超越法律界限,侵犯个体权利。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村民小组的职责,规定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并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这有助于理顺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发挥村民小组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设立指导监督部门加强基层治理能力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新修订的法律增加规定,设立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管理,确保基层自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这些指导监督部门的设立,将有助于解决基层自治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问题,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村民委员会的运作进行监督,从而提升基层治理的整体能力和水平。这反映了中国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对基层治理的重视和制度化建设的努力。
对未来乡村治理的深远影响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被视为中国在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强化党组织领导、赋予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细化职能职责、完善选举制度以及设立指导监督部门,新法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健全、高效、规范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
分析人士指出,这些改革措施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提升党在农村的领导力与凝聚力
通过制度化地将村党组织负责人与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进行衔接,以及要求重要事项先经村党组织讨论,将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有助于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得到有效执行,提升党组织在村民中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资产管理规范化
村民委员会获得法人资格,将使其在处理集体资产、签订合同等方面拥有更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保护集体资产不被侵占或流失,也将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
激发村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
虽然强化了党组织领导,但新法在选举制度、会议制度和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依然旨在激发村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户籍村民参与选举,以及要求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等措施,都旨在提升选举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障村民的民主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也将增强村民对自治制度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增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专门委员会,以及细化环境保护、老年人妇女儿童工作等职能,表明新法致力于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全面发展。这有助于解决农村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加强群防群治和矛盾化解,有望构建更加平安、有序的乡村社会。
然而,任何一项重大法律修订的成功实施,都离不开细致的配套措施和严格的执行。在实践中,如何平衡党组织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内在张力,如何确保候选人资格审查的公平性,以及如何有效监管委托投票制度,都将是未来需要持续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的设立,将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确保新法精神的准确理解和有效落实。
此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是中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对农村基层治理的一次系统性重塑。其深远影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广袤的中国乡村大地上逐步显现。
参考来源
- 受权发布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 新华社新闻(2025-10-28):查看原文

